一、关于我们FIBO Group飞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Financial Intermarket Brokerage Online Group)是互联网保证金交易服务市场最有经验的成员之一。控股公司第一家分公司成立于1998年。如今我们遵循明确交易原则,保护客户利益,遵守有关国家监管的秩序。我们能够保证我们给客户以及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国际监管最严格的要求以及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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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牌照及规例FIBO Group Holdings Limited由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授权并 受其监管(许可证编号118/10),并且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成员。
根据经修订的《 2007年投资服务和活动及受管制市场法》第6(6)和22条,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 CIF授权 ,允许我们提供 投资和辅助服务 或/和只进行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投资活动 。
根据许可,公司有权提供投资组合管理的服务,包括资产管理
三、投资者赔偿1.投资者赔偿基金
FIBO GROUP HOLDINGS Ltd 是针对非信贷机构(“基金”)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和其他投资公司(IF)的客户的投资者赔偿基金(ICF)的成员。ICF是根据2002年经修订的投资公司(IF)法(以下简称“法律”)以及根据该法发布的2004年CIF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建立和运营的客户投资者赔偿基金而成立的。 。
该基金是一个私法法人实体,其行政管理由五个成员组成的行政委员会行使,这些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该基金自2004年5月30日开始运作。
2.承保的服务
投资者赔偿基金涵盖以下服务:
(a)代表客户接收和传送与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有关的订单,(b)执行(a)段所列的这些订单,但不用于自己的帐户;
自行交易金融工具;
如果客户的投资组合包括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则根据客户的授权对其进行管理;
就任何金融工具的发行提供承销;
有关一项或多项金融工具(非核心服务)的保管或管理。
前段中的金融工具一词是指:
可转让证券和集体投资企业的单位,
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期货合约,包括等价的现金结算工具,
远期利率协议(FRA),
利率,货币和股票掉期
3.覆盖的客户
ICF涵盖FIBO GROUP HOLDINGS Ltd的客户,但以下类别的投资者除外:
以下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a)投资公司(IF);
b)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有关联的法人实体,通常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c)银行;
d)合作信贷机构;
e)保险公司;
f)可转让证券的集体投资组织及其管理公司;
g)社会保险机构和基金;
h)根据投资公司《专业行为守则》第14和15条的要求,以FIBO GROUP HOLDINGS Ltd为特征的投资者,应其要求。
国家和超国家组织。
中央,联邦,同盟,区域和地方行政机关。
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有关联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属于同一集团的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法人或其母公司的自然人,其持有至少20%的股本或投票权,以及他们的同事。
FIBO GROUP HOLDINGS LTD。的管理和行政人员
直接或间接参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资本的FIBO GROUP HOLDINGS Ltd股东,或对FIBO GROUP HOLDINGS Ltd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以及法律规定负责FIBO GROUP HOLDINGS Ltd财务审计的人员,例如其合格的审计师。
在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以及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所属的公司集团相关的企业中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或与以上第(5)和(6)款所列者相对应的职位和职责。
第(5),(6)和(7)款所列人员的二级亲属和配偶,以及代表这些人员行事的第三方。
参与洗钱活动的投资者或对FIBO GROUP HOLDINGS Ltd的财务困难负责的投资者,或助长了FIBO GROUP HOLDINGS Ltd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已从这些事实/活动中获利的人。
根据公司法或成员国相应法律,由于规模原因,公司(投资者)不得绘制资产负债表摘要。
4.基金启动赔偿程序的前提条件
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先决条件的基金将启动赔偿程序: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确定,FIBO GROUP HOLDINGS Ltd暂时无法履行其因提供的承保服务而因其投资者-客户的要求而产生的义务,只要这种无能力直接相关。财务状况不佳的FIBO GROUP HOLDINGS LTD
法院基于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财务状况直接相关的理由作出了一项裁定,该裁定具有中止投资者-客户对FIBO GROUP HOLDINGS LTD提出索赔的能力。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法院分别根据上述(a)或(b)项发布决定后,赔偿程序开始后,该基金至少在三家国家报纸上发布邀请函要求受保客户因受保服务而对FIBO GROUP HOLDINGS Ltd提出索赔,并指定相关申请的提交程序,提交截止日期和内容。
5.补偿金额-手续费
应付给每个受保护客户的赔偿金额是根据管辖受保护客户与FIBO GROUP HOLDINGS Ltd之间关系的法律和合同条款计算的,但要遵循适用于计算受保护客户之间索赔的抵销规则。客户和FIBO GROUP HOLDINGS LTD。应付赔偿金的计算是由FIBO GROUP HOLDINGS Ltd提供的所有承保服务产生的,涵盖客户针对FIBO GROUP HOLDINGS Ltd的已确立索赔总额,无论该客户的帐户数是多少。客户是这些服务的受益人,提供这些服务的货币和地点。
如果所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对应于20.000欧元的塞浦路斯镑金额 ,则索赔人获得的赔偿额为20.000欧元的塞浦路斯镑总价 。
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投资公司,应支付给其客户的最高赔偿金额为该第三国正在运营的任何投资者赔偿计划所付的一次性款项,但不包括该笔款项。 每位客户超过€20.000的金额 。
估值完成后,基金:
发布会议记录,列出有权获得赔偿的FIBO GROUP HOLDINGS Ltd.的客户,以及每个人有权获得的金额,并将其从以下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内传达给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和FIBO GROUP HOLDINGS Ltd它的问题和
从会议记录发布之日起不迟于十五天,与每个受影响的客户沟通其发现,以确定该客户有权获得的总赔偿金额。
基金将其应得的赔偿总额告知索赔人,如果他不同意基金的决定,则有权在该决定传达后十天内向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上诉,说明他声称的主张充分。
基金有义务在向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发送与赔偿受益人的会议记录后的三个月内,向每个受保客户(索赔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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