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融)及交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交银亚洲)的前负责人员赖文伟(男)未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在负责监督两宗上市申请时的监督职责,而决定禁止他重投业界五年,由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这决定已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的确认(注1至3)。
证监会在早前对建银国际金融及交银亚洲采取纪律行动后,作出上述的决定(注4及5)。
证监会发现,建银国际金融及交银亚洲在分别担任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亚)及中国惠农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农)的上市申请独家保荐人期间所干犯的缺失,可归因于赖本身的疏忽所致。
赖在关键时间是建银国际金融的企业融资董事总经理及负责人员,但却没有履行他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以下职责:(i)妥善监督就福建东亚、其海外客户及他们的第三方付款方之间的第三方付款安排所进行的尽职审查过程;(ii)用心判断福建东亚有关第三方付款的解释是否合理,尽管在尽职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各项预警迹象;及(iii)监督与福建东亚的客户所进行的尽职审查访谈。
在处理中国惠农的上市申请期间,赖是交银亚洲的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部主管及负责人员,但却没有履行他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以下职责:(i)在签署及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即A-1申请)前,采取适当的步骤以确保尽职审查工作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及(ii)向交银亚洲的交易小组作出充分的指示及监督,以确保能就在提交A-1申请至联交所发回上市申请期间所重复出现的某些问题,向联交所和证监会提供已妥为核实的资料。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针对涉及中国惠农及福建东亚上市申请的保荐人及保荐人主要人员所采取的纪律行动,反映了证监会对他们作为首次公开招股程序和市场质素把关者的角色的重视。他们亦应特别注意上诉审裁处的裁定向市场所传达的强烈而清晰的讯息,就是保荐人主要人员应妥善监督交易小组的工作并就其负上全责。”
完
备注:
1. 赖曾分别于2006年10月3日至2014年6月27日、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6月27日,及2006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建银国际金融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及获核准担任其负责人员。赖亦曾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获核准就交银亚洲的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担任其负责人员。赖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赖曾分别于2007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7日及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获核准担任建银国际金融及交银亚洲的保荐人主要人员。就上市任务而言,保荐人主要人员是指由保荐人委任负责监督交易小组执行上市申请的个人。请参阅《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7.15(l)段。
3. 上诉审裁处的裁定理由已载于其网站(www.sfat.gov.hk)。
4. 建银国际金融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40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于2018年7月9日的新闻稿。
5. 交银亚洲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50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于2017年3月15日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