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死者既不能使用也不能保留财产,因此必须有法律程序可以将死者的财产转移给新的所有者,即受益人。在正式的法律程序演变为将财产从死者转移到居住者之前,当财产的所有权由占有决定时,受益者是刚好在新死者周围的人,通常是死者的亲戚,尤其是配偶和子女。
如今,法律详细确定了死后财产如何转让。无遗嘱,遗嘱,信托和非遗嘱认证工具(例如人寿保险单)是财产从死者,死者到其他人(通常是家庭,朋友和慈善团体)以及政府以税收。遗嘱信托规划在国外早已普及,但是由于国人忌于谈及身后之事,加之原无信托制度,所以造成
诸多的遗产纠纷。既损害亲情,又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去年10月1日,我国信托法生效,标志着我国信托制度的真正确立。
一、非遗嘱认证转让
转移财产的许多方法可以避免遗嘱认证,包括:
联合租赁,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房地产或某些其他财产(例如银行帐户)中具有生存权的未分割权益;
带有死亡当日付款(POD)条款的合同,称为非遗嘱认证工具,例如人寿保险单或个人退休帐户(IRA),该帐户允许帐户所有者指定受益人;
以及跨生物信托,其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和管理财产。
信托也可以通过遗嘱来创建,但是进入此类遗嘱信托的所有财产通常都通过遗嘱认证-因此,大多数遗产规划都涉及跨生物信托。
一个生前信托(又名生前信托)是由有人创建了一个信任-对让与人 -同时还活着。通过信托来转移财产可以更好地控制如何以及何时将财产转移给受益人。例如,由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可以保留财产,仅向继承人支付信托的收入,或者受托人可以酌情决定向受益人付款,以最大程度地增加收益和减少税款。
二、遗嘱认证遗嘱认证转移
无遗嘱是默认的分配方案,死者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死者被称为死于无遗嘱,或者死者拥有有效的遗嘱,但并不包括死者的全部财产。
谁在无遗嘱下获得什么,由该州的血统和分布法规决定,该法规通常优先考虑配偶和后代,通常是子女(否则称为继承人(如果此人还活着,则为明显的继承人))或下一个亲属,其他亲戚和其他亲戚。根据普通法,该配偶被视为享有行礼或嫁妆的权利,但从技术上讲,其并不被视为继承人。但是,关于血统和分配的法规没有提及礼节和do夫,如今,配偶被认为是最高优先级的继承人。
由于血统和分配法令在配偶之后给予直系后代优先于其他人的权利,因此法律经常使用技术性的术语问题来指代所有直系后代,其中包括子孙,孙辈,曾孙等等。因此,几乎所有的血统和分配法规都具有以下优先权:配偶,先祖的出身,父母,父母的出身(其中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
有关个人财产转让的相关国家法律是死者在去世时为其居籍的州。相关的不动产州法律是不动产所处的州。
执行有效遗嘱的人称为立遗嘱人。(Testatrix已被用来指谁执行有效遗嘱的女性,但现代趋势是使用立遗嘱人的男性和女性;同样,对于诸如执行人,administratrix,等等。)谁与死亡的人有效遗嘱,据说死了有壳。
如果财产是通过遗嘱或无遗嘱转让的,则必须经过遗嘱认证,即支付死者的债权人和税款的过程,并由遗产的个人代表在遗嘱认证法院的监督下分配财产。
通过遗嘱认证管理转移的财产被适当地称为遗嘱认证财产,而非遗嘱认证财产则被转移到遗嘱认证之外,例如通过使用非遗嘱认证工具或共同租赁。如果死者仅拥有无标题的个人财产,那么从实践上讲,不需要宽容,因为对于个人财产,占有是所有权,尽管它可能受到死者债权人的要求。
所有州还具有小规模的遗嘱认证法,允许在遗产证书法院的监督最少的情况下对资产不重要的遗产进行遗嘱认证,这既加快了财产转让速度,又降低了遗嘱认证费用。
在欧洲,财产是通过普遍继承获得的,在这种继承中,财产的所有权通过法律的继承而移交给了继承人,而无需遗嘱认证或其他法院的介入。继承人负责支付死者的债权人和税金,以及遗产税,并将财产分配给任何其他受益人。在美国,只有路易斯安那州才允许普遍继承,但必须向遗嘱认证法院提出请求。在有限的情况下,其他州也允许普遍继承。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财产可以通过普遍继承权转移给配偶。
三、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有几个主要目标:
确认遗嘱为死者的实际遗嘱;
它允许死者的债权人提出索赔要求;
它将财产权转让给受益人;
然后,如果死者是无遗嘱的或无遗嘱,则依法分配死者的财产;
并就遗嘱的任何争议或挑战采取证据并作出裁决。
当将死亡证明提交给遗嘱认证法院(有时称为代理法院,孤儿法院,陪审法院或简称为地区法院的遗嘱认证部门)时,遗嘱认证程序即开始。
通过遗嘱或无遗嘱转让财产意味着财产必须通过遗嘱认证,这是遗嘱认证法院的管辖权。
死者的遗产由个人代表管理。如果遗嘱指定了个人代表,则他或她被称为遗嘱执行人。如果人死后遗嘱或者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嘱检验法庭将任命一个管理员谁将会执行死者的遗产。私人代表通常是死者的近亲或朋友,如果遗嘱不放弃,则必须张贴保证金。法院必须向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发出遗嘱证明书,或向法院选出的管理人发出行政证明书,以合法地允许私人代表代表遗产行事。
遗产的私人代表清点已故者的财产,支付遗产税,该遗产是与已故者的个人税项负债以及死者去世前的税项分开的应税实体,以通知已故者的债权人,以便他们可以提出付款要求,向提出有效要求的债权人付款,并执行遗嘱认证法院的指示并向遗嘱认证法院报告。当个人代表向遗嘱认证法院作出最终会计时,遗嘱认证程序结束。
遗嘱认证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遗嘱认证(又名通知遗嘱认证,庄严遗嘱认证)要求个人代表获得法院许可才能进行几乎所有事情,包括财产评估,债务偿还和实际分配。非正式遗嘱认证(又名单方面遗嘱认证)允许个人代表无需出庭就可以管理遗产。他具有受托人对信托的同样权力。
显然,非正式遗嘱认证比正式遗嘱认证更快,更便宜,但是非正式遗嘱认证依赖于信任,因此只有当私人代表是死者的近亲并且大多数受益者也是亲戚时才允许这样做。但是,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都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正式遗嘱认证。
一切都已经完成后-债权人和上缴税金,财产分配给受益人,等等-个人代表必须向法院的排放得到缓解任何进一步的受托责任的个人代表的遗产的。
四、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一般说,遗嘱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遗嘱信托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遗嘱。遗嘱信托文件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继承人)。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具有理财能力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信托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成立,并应于遗嘱人人(被继承人)去世后生效。公证的遗嘱在效力上高于其它方式的遗嘱。
遗嘱信托的财产安排与执行
遗嘱信托,由于设定灵活,不同情况有不同的信托安排,所以信托的执行也就不同。
被继承人可以安排在其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清算其财产,然后按照其在遗嘱中的安排分配给继承人。这种安排,遗产分配后,信托关系终结。
被继承人可以安排由遗嘱执行人经营管理财产,指定其继承人为受益人。这种安排一般是继承人年龄尚小或者因某种原因无理财能力。这种安排,在特定条件成就或信托目的实现后终结。
当然,被继承人在设定遗嘱信托时,可以根据继承人的状况以及财产状况,非常灵活地进行设定,以实现期财产的传承以及其他特定的愿望。
总之,信托制度弥补了原有继承制度的不足。被继承人能够通过信托实现财富的传承,还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